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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共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7.11

玉地税发〔2004〕50号 

实行据实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设置、填报《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及时送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实行据实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设置、填报《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及时送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玉溪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① 计税依据② 核定比例③ 税率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 万分之三

附件:玉溪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① 计税依据② 核定比例③ 税率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 万分之三(本条删除)

2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2012.5.14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4.玉溪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1: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1:玉溪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4:玉溪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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