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