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现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
投诉提交:纳税人提交投诉→投诉受理:纳税服务部门1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转交下一个环节)→投诉调查处理:分局、科(股)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反馈:分局、科(股)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电话、邮寄等形式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投诉回访:纳税服务部门定期不定期电话或实地回访投诉人,听取投诉人对投诉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环节(纳税服务部门)
1.负责接受纳税服务投诉,1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投诉转交负责调查的分局、科(股)。
2.负责承接上级转交的纳税服务投诉,1个工作日内转交负责调查的分局、科(股)。
3.投诉要件不全的,及时与投诉人联系,补正后予以受理。
4.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注明理由。
(二)调查环节(分局、科(股))
1.核实情况。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2.沟通调解。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3.提出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环节(分局、科(股))
1.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2.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反馈环节(分局、科(股))
1.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电话、邮寄等形式向投诉人反馈。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2.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3.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回访环节(纳税服务部门)
1.各级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当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
2.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交谈,调查核实情况,抽查痕迹资料,分析处理结果等方式开展回访工作,进一步查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客观性、真实性。
3.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