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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医保发〔2020〕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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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张建明0877-2096038

玉溪市财政局 李诚0877-2036758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赵晓红0877-2079151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8日

 

玉溪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28号),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范围。参加玉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减征期限为5个月。

(三)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玉溪市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缴纳的应减征保费,按程序做退款处理。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四)减半征收期待遇保障。减半征收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医保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办理缓缴手续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企业在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的次月,完成保费统一补缴,个人账户资金统一补划,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至期限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至期前,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间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扛起责任担当,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要因地因企精准施策,用足用好帮扶措施。要同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费诊疗决策部署。

(二)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每月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监测,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对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同比变化正负30%以上)的要进行专题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要积极倡议、引导单位办事人员实行“不见面”办事,尽量采用“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医保中心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及时将企业减征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医保基金的拨付,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跟踪。税务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的征缴及缓缴后的补征工作,确保基金的顺利到账。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的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解答和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须于2020年6月25日前,将实施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分别报送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各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3月,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下发文件《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医保发﹝2020﹞18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本次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减半征收的范围是参加玉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协会中的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临时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均不在此次减征范围内。

二、减半征收的期限是多长

减半征收期自2020年2月起,到2020年6月结束。

三、已经缴纳2020年2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怎么办

2020年2月已缴纳的应减征保费,按程序做退款处理。

四、减半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2020年2月至6月,按照玉溪市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征收。即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在2020年2至6月期间只需缴纳应缴部分的一半费用。

五、减半征收期待遇如何享受

减半征收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六、本次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是什么

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缓缴的期限是多长

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八、怎样办理缓缴手续

需申请缓缴的企业,向所属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提交《玉溪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医保中心受理后,即可办理缓缴。

九、缓缴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缓缴手续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满后未对申请缓交期间的费用进行补缴的,医保待遇封锁,且医保中心将按程序追回未缴费用。

十、减征及缓缴政策是否包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待遇如何享受

在2020年6月25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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