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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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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的公告

2014.10.2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之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之规定

一、红河州行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上半年4月15日前,下半年10月15日前

一、红河州行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上半年于当年4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于当年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10.9.1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0年第3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0年第3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二)我州的核定征收率如下:1.个旧市、蒙自县。普通住宅为3.5%;非普通住宅为4%;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6%。  2.除个旧市、蒙自县以外的其他市县的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6%。

六、(二)我州的核定征收率如下:1.个旧市、蒙自市。普通住宅为3.5%;非普通住宅为4%;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房产6%。  2.除个旧市、蒙自市以外,其他市县的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房产6%。

七、贯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二)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对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搞清当地的房地产项目总数、符合清算条件项目数、已清算项目数等情况,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断提高清算质量。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同时,各地要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较快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审核,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2个典型清算案例,于12月15日前上报州局。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必须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核定征收,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各地要严格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鉴证报告,一律不予采信,要及时将弄虚作假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告州地方税务局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七、贯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二)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对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搞清当地的房地产项目总数、符合清算条件项目数、已清算项目数等情况,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断提高清算质量。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同时,各地要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较快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审核,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2个典型清算案例,于12月15日前上报州局。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必须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核定征收,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各地要严格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鉴证报告,一律不予采信,要及时将弄虚作假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告红河州税务局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

红河州地方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2011.10.12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2011年
3号公告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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