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彝尼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25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予以全文废止。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