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解读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云南省税务局已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因《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的公告》(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明确的纳税期限与全省规定不一致,现清理予以全文废止。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序号1对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所修改的条款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