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云南所属地市红河州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31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于《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的公告》(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明确的纳税期限与省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全文废止。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序号1对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所修改的条款一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