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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设立州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红税发〔2018〕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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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原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原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已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为规范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4 号公布)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一)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为州局局长,副主任为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单位包括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督察内审科、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部门。

对涉及退库、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问题的重大案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征管职责划转的实际,根据需要增加收入核算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加案件审理,履行其职责。

(二)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2.全面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稽查局(含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职责。稽查局负责按照规定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举行听证;参加重大税务案件会议审理,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负责执行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稽查局提交的案件材料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为核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列明提请审理理由、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案件办理主要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被查对象主张及理由、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依据、拟处理处罚意见等。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直观地表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尤其是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2.其他成员单位职责。除提交审理案件的稽查局外,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遵循全面审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定性、拟处理处罚意见等,按时提交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的书面审理意见(意见应当观点明确,列明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并阐述理由);参加重大税务案件会议审理,发表意见及阐述理由。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的组成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为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成员为法制科全体人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以选调州局机关法律顾问和全州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参与州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2.具体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3.提出初审意见。

4.提请会议审理,做好会议记录,按规定制发会议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5.跟踪审理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6.负责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管理及使用。

7.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统计、报告、案卷归档等工作。

8.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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