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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红税发〔2018〕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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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原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原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已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为规范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并公布)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主任为州局局长,副主任为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部门委员为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督察内审科、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便于工作衔接,以上人员因工作变更,由担任该职务的人员履行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纳税信用评价、退库、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征管职责划转的实际,根据需要增加办公室、纳税服务科、收入核算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部门委员,参加案件审理,履行其职责。

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外聘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作为专家委员。

(二)复议委员会职责

1.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

2.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包括随案件一并申请的赔偿事项)。

3.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部门委员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遵循全面审查原则,认真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执法程序、适用依据、设定的权力义务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按规定时限(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交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的书面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观点明确,列明依据,阐述理由);参加行政复议案件会议审理并发表意见,陈述理由。

(四)专家委员职责

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执法程序、适用依据、设定的权力义务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按时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应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会议审理并发表意见。

专家委员不得接受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由红河州税务局管辖的案件。

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的组成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为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成员为法制科全体人员。

根据复议工作实际需要,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选调全州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2.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具体工作。

3.依法依规举行听证,组织行政调解,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复议中发现问题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4.负责与委员的沟通协调,根据委员提交的书面审议意见或处理意见,拟制初审意见。

5.提请会议审议,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6.按规定制发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

7.跟踪行政复议的执行情况,向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执行结果。

8.负责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管理及使用。

9.负责行政复议有关统计、报告、案卷归档等工作。

10.承担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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