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测算和公布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参数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6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新测算我州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仅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
二、从2019年5月1日起,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对今年5月以来按小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核减(单位和个人部分)。
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全口径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四、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执行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标准计算。
五、经测算后2019年缴费基数调整:2018年度全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口径年工资)为58981元,月人均工资为4915元,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4745元,下限为2949元。
六、各县市接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参保单位做好调整缴费基数相关工作,并按通知要求做好基数核减和解释相关工作,确保缴费基数调整、核减工作在8月31日前完成,工作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联系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联系人:肖家斌;联系电话:3724422。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