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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医保发〔2020〕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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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何娟,0873-3729805

红河州财政局:孙露,0873—3731841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付媛媛,0873- 3735136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红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要求,在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期限及范围。减征期限由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涉及职工医保费,不包含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实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三)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扛起责任担当,让党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高高飘扬。要因地因企精准施策,用足用好帮扶措施。要同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好州委、州政府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费诊疗决策部署。

(二)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每月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监测,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对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同比变化正负30%以上)的要进行专题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要积极倡议、引导单位办事人员实行“不见面”办事,尽量采用“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各项业务落实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利益。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及时将企业减征前应征金额、减征金额、减征后应缴金额、减征起止日期等分户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医保基金的拨付,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跟踪。税务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的征缴及缓缴后的补征工作,确保基金顺利到账。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和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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