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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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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巩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成果,助力企业达产达效,努力降低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减税降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务企业扩大生产,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扎实开展36名州级领导挂钩联系92户重点企业精准帮扶工作。“一企一策”服务保障好全州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入推进“助企服务员”工作,开展“送政策、送服务”进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依托12条重点产业链,着力打造一批标志性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2年新增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能源局、州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大货币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州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农业企业投放贷款。争取2022年省人民银行再追加红河州18.7亿元再贷款资金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等边境三县每个县定向追加5000万元再贷款额度,2022年对边境三县提出的增加再贷款额度申请,优先给予满足,引导边境三县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普惠小微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落实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推广“扫码贷”,开展首贷中心建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挖掘企业融资需求,量身打造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稳步提升企业首贷、信用贷比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州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融资经营成本。州内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尤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河口县、金平县辖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急需贷款周转的,各银行机构要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通过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和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州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期还款困难或发生本金逾期、欠息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主动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并通过贷款重组、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受困群体战胜疫情影响。加大对边境三县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快审快贷,积极开发线上信贷产品,大力推广“惠懂你”“一部手机云企贷”,扩大“首户e贷”“科创贷”“纳税e贷”等覆盖面,积极利用线上融资平台推广“中银企E贷-信用贷”等,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州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严格执行对小微、“三农”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担保费不超1%的规定,逐步减少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为0.8%以下,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下沉工作重心,对边境三县各类市场主体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服务门槛,放宽抵质押物要求,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减轻各类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按规定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6%的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培训补贴、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做好企业用工和求职者供需对接,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承接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通过云南省职业技能网络培训平台实施好线上培训。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返还。(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十二)激发市场消费活力。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积极开展“红河人游红河”活动。着力强化金融支持,推进开展红河州电子商务“银政互动”试点行动。(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困难行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建立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加大金融机构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或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公司及施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边境三县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十五)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有效恢复和保持企业发展正常秩序。除国家规定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帮助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针对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加强抗疫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持续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运营,加强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边境三县抵边行政村和社区民生保障的相关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的经营主体向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后,实行水、气等“欠费不停供(机)”,对正常使用的有线电视、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OTT(网络电视)用户实行欠费不停机。鼓励水、电、气、电信等经营主体对困难企业缓收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移动红河分公司、电信红河分公司、联通红河州公司、广电网络集团红河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应对疫情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帮扶企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部门协同、州县联动、精准发力,切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在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确保本地企业经营稳定、就业稳定。州委督查室、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查力度,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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