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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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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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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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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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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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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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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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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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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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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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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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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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账工作的通知精神,凡达到建账标准的,必需按要求建账,对达不到建账标准和虽达到建账标准,但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无能力建账的,必需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式样请各县于2004年12月30日前上报州局,待州局统一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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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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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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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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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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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发[200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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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税政、征管部门认真协调配合,做好学习宣传动员、印章刻制加盖和报表填制以及数据采集上传的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畅进行。州局有关部门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适时开展检查指导。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待上级发布后将及时通知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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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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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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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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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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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发〔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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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县要积极组织干部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消费税政策调整和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懂弄通,执行到位。
二、各县要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认真开展好税源调查和收入影响测算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加强信息反馈,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请各县按照省局通知要求,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消费税税源情况调查表》上传州局FTP/流转税科/各县上报/2006年各县上报资料及报表/消费税管理类/调整完善消费税税源情况调查表文件夹下。
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各县要迅速将该项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宣传到每一户涉及的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抓好征收管理。
四、各县要在总局视频培训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把握好、执行好此项政策。
五、各县要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在省局修改和维护综合征管系统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核对消费税征管相关信息,确保5月份征期实现顺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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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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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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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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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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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发〔200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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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县及时将该项通知规定宣传到每户饲料批发、零售企业,并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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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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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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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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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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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发〔2006〕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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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请各县结合推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一机多票系统推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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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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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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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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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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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发〔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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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已经在4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从4月1日起,凡从稽核系统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通过《核查系统》进行审核检查。我州的培训工作已经于4月14日结束,请各县税政部门负责推行牵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操作规程,熟悉操作流程,加强责任心意识,确保《核查系统》的顺畅运行。
二、各县要做好对本县比对异常专用发票核查进度的监控工作。税政部门、审核检查部门以及信息中心应至少安排1人负责系统的监控、核查和维护工作。
三、州局将按期对各县的审核检查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对核查不力、进度滞后的,将在相关考核中给予扣分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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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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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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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管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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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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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9〕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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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车购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纳税人签收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各县采取刻制条形章的形式,在省局通知中指定的相关位置盖章后,由纳税人签收。条形章刻制的内容按省局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条形章的规格州局不作统一,由各县自行刻制使用。
二、关于委托代征车辆税务机关收存资料。为了加强代征车辆的审核管理,要求代征机关增加收存“二维条码打印件”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两种资料,于结报税款移交资料时连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缴税凭证原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资料后,要认真与电子档案相核对,确保代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审核确认后的上述四种纸质资料,应按月依“车购税缴税凭证”号码顺序排列,每册按100辆车(400页)装订成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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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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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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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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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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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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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县认真组织办税大厅操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修改后的“一窗式”比对在前台操作方面没有发生新的变化,只是在比对项目方面作了调整,请各县结合省局的解读内容,重点学习比对项目的变化内容,对“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纳税人,仍然按原有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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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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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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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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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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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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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将文件精神宣传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填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并确认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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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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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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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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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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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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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21日各县上报的调查资料来看,我州白酒生产企业中,暂不存在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的“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况。请各县认真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附件)第三条中规定的销售单位的范围,及时开展对白酒生产企业相关销售单位的清查,凡同时符合第三条销售单位条件和第二条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的,应按通知规定上报有关附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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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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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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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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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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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0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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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局《通知》中涉及的《温馨提示》和《车辆购置税纸质征收档案移交登记簿》式样按照州局网站8月27日《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中简化的式样执行。州局拟将在车购税委托代征软件中增加《温馨提示》的套打功能,在下次系统升级时予以实现。上述两个表样省局不再统一印制,由各县自行打印或印制使用,但各县在印制时应考虑代征软件升级实现套打功能后对印制表格用量的影响。
二、为了解决车购税代征软件导入数据时有审核的依据,已开展车购税委托代征的征收点,应要求纳税人单独提供一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连同《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对导入数据进行审核,并按《通知》要求一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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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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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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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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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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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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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各系统升级后,对于个体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如果其纳税识别号不满足15、17或20位的(由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识别号信息不可进行变更登记),各县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是要求纳税人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二是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可将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调整为17位或20位(在身份证号码后面加两位识别码“00”)进行税务登记,以解决目前几大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始终无法彻底兼容的问题。
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也将从原来的6.13版本升级为6.15版本,鉴于6.15版本目前还不支持网络抄报税功能,但6.13版本又不支持17、20位纳税识别号的现状。因此,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其纳税识别号为15号的,继续安装6.13版本的开票子系统,如果纳税识别号为17、20位的,安装6.15版本,待6.15版本的网络抄报税补丁下发后,再完全使用6.15版本的开票子系统。
三、对原有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不兼容的,各县可考虑逐渐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使几个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具备网络申报条件的,各县应尽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求纳税人开展网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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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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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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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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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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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税函〔20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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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半年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求计划由州局直接上报,何时到州局领取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另行通知。
二、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清理、销毁工作,由州、县国税局分别负责,请各县局按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清理登记工作,报州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协调相关部门现场复核监督销毁。联系人:陈忠禄,联系电话:2186817。
三、各县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互通信息并提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防伪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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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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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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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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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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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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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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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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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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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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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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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43号)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等规定,结合我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需要,经过全面征求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意见,现对全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统一,明确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4月30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月31日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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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43号)第十二条等规定,结合我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需要,经过全面征求意见,现对全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统一,明确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4月30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0月31日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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