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文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文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1年,文山市、马关县各建成至少1个具有指导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余县根据情况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60%以上,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到2025年,全州8县(市)各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合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依法落实休假政策。按《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等政策法规落实婴幼儿照护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科学育儿能力。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中职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和志愿者队伍,通过亲子活动、开办公益家庭课堂、入户指导、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计生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服务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4.强化规划和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社区参与。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以及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大力营造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公立卫生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各县(市)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幼儿;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大力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依法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逐渐向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的作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向当地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州委编办、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各行业相关标准,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管理规范和安全制度,配备安全设施、防护器材和专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提供餐饮服务和销售婴幼儿食品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形成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队伍建设。州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县(市)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文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级建立文山州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计生协会、州税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2021年内制定出台县(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措施及规划,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