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制发了《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新设置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18年9月30日挂牌后即适用《公告》。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县级新税务机构派出机构将在后续挂牌,目前尚未挂牌,故暂不适用本《公告》。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