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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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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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