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相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8〕33 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8〕129 号)要求,现将普洱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财税〔2018〕1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 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一)申请受理
1.经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思茅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区税务局出具《对××社会组织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意见》(附件 1)后报送市税务局,再由市税务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2.经各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县、区税务局提出免税 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具《对××社会组织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二)需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 1、2、3 项规定的材料及 4、5 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 6、7 项规定的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办理程序
(一)接件。各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窗口。工作职责:对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审核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完整出具《准予受理通知书》当即受理,资料不完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内容。
(二)交接。各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接受资料及时移送各县、区税务局税政一股,并进行交接登记。
(三)审核。县、区税务局对申请人是否进行税务登记及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是否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核,出具《对××社会组织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意见》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后续管理。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界定,加强对非盈利组织对免税收入申报的管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部门办理程序
(一)收到《对××社会组织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意见》后,联合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二)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会签发文;对不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原因。
(三)通知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到各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窗口领取正式文件。
四、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 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附件:
1.《对××社会组织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意见》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