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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9〕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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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普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业投资主体

(一)培育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前置审批事项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和“先照后证”程序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按照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向上级申请补助。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培育符合我市发展实际、充满活力、管理规范、拥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引进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引进和培育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信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国有企业、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信托公司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进行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普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有效增加科技型企业金融供给总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并购方与创业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外部投贷联动新模式,争取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资格。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宣传力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根据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普洱银保监分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注册资本金规模,持续改善创新企业金融服务,推动融资成本有效降低,建立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落实“转贷通”政策,市财政筹措壮大“转贷通”资金,发挥转贷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节约转贷费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创业投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将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风险资金补偿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贷款企业的认定、初审和推荐,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金融机构加大专利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贷款发放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投资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行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仓单)等动产融资模式,推动开展供应链融资。利用普洱市金融超市为企业提供常态化、多元化、全程式、综合性投融资服务,改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创业功能。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积极构建具有普洱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大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校园众创平台等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的创新模式,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创业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制,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积极搭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政府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托互联网和普洱云建设,大力打造“互联网+”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八)落实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引导和促进普洱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茶叶和咖啡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落实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积极参与上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的政府出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规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应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播电视局、普洱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畅通和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市金融办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县(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五证合一”成果,积极推进“多证合一”进程,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政务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提升审批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向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建立完善服务企业前置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做到横向并联、纵向贯通,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优化投资审批服务,为业主提供全面的审核事项和流程清单,业主申报时“一次性告知”,报件齐备“一次性办理、限时办结”,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发挥投资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作用。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产业链重点项目,按照普洱市鼓励外来投资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土地、财税、“一事一议”等优惠政策,切实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行业部门业务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普洱”网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争取尽快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应用。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征信管理为抓手,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依托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包括企业纳税信息、进销存信息、诚信经营信息、用电信息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畅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渠道,破解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着力加大信易贷力度,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依法依规在“信用普洱”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过联合奖惩营造创业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结合普洱市实际,逐步建立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完善出台严格保护专利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投资的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合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普洱”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投资双向开放

(十八)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市外、省外、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竞争力。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有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用好境外投资有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有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普通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创业就业培训设施,广泛开展创业创新知识技能培训。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普洱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二十二)加强政策跟踪落实和统筹协调。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跟踪落实和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县(区)之间政策贯彻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有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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