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1〕12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制定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抽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等组织实施。
二、检查主体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省财政厅,配合部门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检查主体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三、检查对象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除外。
四、检查内容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五、检查方式和时限要求
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
六、检查程序
(一)细化检查方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检查方案和当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以下简称系统)。
(二)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
1.抽取检查对象。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录入系统并抽取,全省除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外,其余县(市、区)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将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代理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2.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牵头沟通工作,主动联系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执法人员名单,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执法人员录入系统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系统匹配情况确定对应的检查人员。
(三)实施检查层级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的联合抽查。
(四)检查结论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判定。
(五)结果处理
1.抽查结果录入。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要求,分别将检查结果通过云南省“互联网+监管”、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强与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联合抽查工作。抽查工作完成后,州(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抽查情况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2021年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严格对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开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要求,确保执法程序到位、检查工作到位、处罚处理到位,促进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四)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七)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九)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收入等情况检查内容
(一)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二)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三)代理客户数量;
(四)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三、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建立会计凭证的交叉复核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将代理客户财务资料分类、完整存放。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