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和 工业信息化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能源局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云财税〔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能源局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云财税〔2020〕11号)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