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