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划转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省不涉及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
二、部门职责
(一)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和缴库;负责定期与人民银行进行对账;负责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负责计征和缴款信息的反馈、统计和分析;负责做好征收服务工作;负责出具催缴通知,对未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缴纳义务人进行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负责受理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征需要退库的退付申请,经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办理退库。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征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退付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与使用权人签订的出让、划拨等合同信息,土地和矿产所在行政区域、使用权人社会信用代码、分期缴款和缴费期限等信息;负责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征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受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退付工作。
(四)人民银行职责。负责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缴库、更库及退付工作;负责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划转协同共治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征管职责划转各项工作要求,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其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移交省级颁证矿业权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相关数据、资料;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州(市)税务部门移交州(市)级颁证矿业权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相关数据、资料;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县(市、区)税务部门移交县(市、区)级颁证矿业权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相关数据、资料。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现行规定的预算级次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主动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商业银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银行端查询缴费等方式,优化土地出让竞买(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流程,确保土地竞得人(中标人)便捷安全缴费并获取完整缴费票据。
(四)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对州(市)、县(市、区)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收入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接口交换、前置库交换、查询交换等方式,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交换给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提高便利化程度。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政策宣传辅导,做细做优宣传解读、缴费服务等各项工作,向相关缴费人精准推送征收政策、缴费流程、缴费渠道。要充分评估划转工作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制定处置预案,有效处置防范舆情发生,确保划转改革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八)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解决好划转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划转改革合力,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缴质效。
四、其他事项
除《通知》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