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1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40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93.5元,州级财政人均补助1.65元,县(市)级财政人均补助14.85元,各县(市)要足额安排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确保财政配套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并全额上解州级财政基金专户。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280元。
(二)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资助参保标准及个人承担标准(人年)
1.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参保标准为120元,个人承担160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参保标准为120元,个人承担160元。
3.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参保标准为120元,个人承担160元。
4.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参保标准为70元,个人承担210元。
5.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标准为120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标准为160元。
7.独生子女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医保资格认定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以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为180元,个人承担100元。
8.双女户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医保资格认定的双女户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为180元,个人承担100元。
9.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医保资格认定的特殊家庭的父母(伤残子女不予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部门定额资助180元,个人承担100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暂定为75元,若有调整则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卫健、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医保部门要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确保将调整相关政策、待遇支付、管理服务落到实处。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应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107号)
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