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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医保〔202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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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省本级大学生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二、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各统筹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加大州市级统筹推进力度

各州市要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州市级统筹。已经建立调剂金制度的州市要于2021年1月底前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四、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各州(市)要落实资助参保工作,提高困难群众参保率,对已参保的困难群体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做到100%按标资助参保,100%资金划拨到位。要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于2020年底前实现医疗救助限额和报销比例州(市)域内统一。

五、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进一步摸清底数,动态掌握存量、增量信息,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实工作,确保双方缴费人基础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每年8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将下一年度特殊缴费人员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如有变动调整,及时更新。各地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便民高效地做好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工作。

六、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工作中出现重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相应省级部门。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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