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在医保系统中做好特殊人群标识,将参保信息及时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缴。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共同开展参保数据比对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动态掌握存量、增量信息,确保双方缴费人员信息一致。
二、做好跨制度参保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或国有企业改制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医保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停保、变更参保信息,双方协同配合做好跨制度参保缴费衔接。缴费人中断缴费期间的费款,由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作封存处理。当缴费人由居民医保转回参加职工医保时,税务部门对中断缴费期间的费款进行补征。
三、落实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资助参保时限与各类人员对应的参保缴费期一致。加强参保宣传工作,确保各类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困难群众参保率。对已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及时划转资助资金,做到100%按标准资助参保,资金100%划拨到位。资助参保以缴费时身份状态为准,缴费时是普通人员后期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进行退费;缴费时是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后期调整为普通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补缴。
四、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加强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保部门留存备案(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自2021年起,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区学生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三)新生儿。新生儿父母中一方户籍地或者基本医保参保地在云南省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随父母在户籍地或参保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按统筹区相关规定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办理参保登记,且父母双方都已在云南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免缴保费;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新生儿父母有一方未在云南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需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但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期限制。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全年均可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扶贫、先诊疗后付费等待遇,次年按规定参保缴费。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保经办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
六、完善个人缴费服务机制
除《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退费情形外,职工参保人按年(季)缴纳大病补充医保费以后,中途变更参保状态(职工转居民、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职工跨统筹区转移),可依申请退回当年剩余月份缴纳的大病医保费。缴费人申请退费的,遵循“首问责任制”,谁受理谁发起,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协助缴费人办理退费。
七、积极推广医保电子凭证
各级医保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力度,在参保人参保缴费期间,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积极引导参保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创新宣传方式,在政务大厅、税务大厅等办事窗口宣传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使用方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力量,积极开展线下宣传推广活动,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普及和应用。
八、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确保参保人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医保费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逐级报告相关省级部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承诺书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