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将原大理州地税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相关规定予以全文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