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次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计算方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各州(市)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0年年底为时点计算,期末基金可支撑月数=期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基金决算报表“支出小计”的月平均数,各地不得随意调整。
三、实施范围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到23个月以上的州(市)(含省本级,下同),以该州(市)基准费率(实施阶段性降费前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州(市),以该州(市)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8个月的州(市),不实施降费。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符合降低条件的州(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6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