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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
关于转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转〔2020〕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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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在继续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杜发〔2020〕11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规定基础上,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6月。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以全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四、明确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全省2021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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