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