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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


云医保〔202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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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强保障能力

继续巩固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升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规定标准,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也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9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20元。坚持筹资与待遇相挂钩,合理制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具体由各统筹区确定。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1元,从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单独缴费。

二、做到应保尽保

各统筹区要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做好系统识别,及时核准未参保或未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身份,落实特困、低保、重残等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对已认定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后,仍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居民医保保费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落实资助参保金。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等原因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做好标识和转移接续等工作,避免重复参保或断保、漏保。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动员,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引导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落实待遇保障

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建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做实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国家谈判药门诊保障等待遇保障政策.持续深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楚雄州要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引领作用,综合施策,强化“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管理,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模式和经验,推动全省城乡居民慢病管理更加规范有效.

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坚持把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放在压倒性位置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过渡期内保持现行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有效发挥“一平台”即政府救助平台作用,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统一昆明地区DRG分组方案和权重.严格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年内制定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耗材目录。严格按照《云南省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消化调整方案》要求,做好340个第二年消化药品退出工作。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探索采取跨省联盟、省内州市联盟、医疗机构联盟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信用评价制度落地见效。积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

七、加强基金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肃查处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套骗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数据筛查的精准性,不断提升智能监控水平。统筹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保行政监管、经办稽核等力量,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坚持全国统一标准、数据全省集中、平台省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服务便捷可及等原则,夯实数据基础,深入推进医保业务数据应用,完成全省数据集中、数据治理工作,构建全省统一参保数据库,为医保业务开展及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推进全省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整体上线,实现单位及个人参保、变更、应征、特殊缴费等事项“总对总”平台传递.

继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梳理并精减相关证明材料,优化服务流程,切实解决参保人办事过程中反映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走好经办服务最后一步.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衔接,提升线上办理能力,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保障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大力推进“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工作的落实.拓展办理渠道,依托一部手机办事通,国家医保APP,微信、支付宝、医保助手等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高频事项.进一步巩固和拓展“非接触式”服务,持续引导缴费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办税费、合作银行APP、批量扣费等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着力构建“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缴费服务新体系.

九、加强组织保障

做好居民医保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防范基金运行风险。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统筹区于9月25日前制定本地区的筹资标准。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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