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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


保医保〔202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18
【字体: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意见并结合保山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严格按照《通知》意见执行。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65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三、请各县(市、区)引导参保人员做好参保信息的核实工作,避免费用交到保山市外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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