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意见并结合保山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严格按照《通知》意见执行。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65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三、请各县(市、区)引导参保人员做好参保信息的核实工作,避免费用交到保山市外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