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及时解决税收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对原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及缴款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对《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及缴款期限的规定》(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进行清理并全文废止。
三、起草过程
本公告经财产和行为税科提出清理意见后,法制科审核汇总,由财产和行为税科起草,并通过税务综合办公系统流转局内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公告适用的范围及影响评估
(一)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为:全州行政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二)公告涉及的具体税(费)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公告的影响评估:通过公告的制定发布,对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或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等原因需要清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进行明确,可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
五、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