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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关于印发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财〔2021〕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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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宏州辖区内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要求,德宏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2021年11月13日

 

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帮助实体经济共渡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德宏州执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函》(云财税函〔2021〕1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自用房产,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免征房产税。

(一)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其中,旅游业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的旅游服务。对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2021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2021年7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

(二)免征房产税是指:2021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上述优惠政策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自用房产的房产税,2021年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12月1日前申报减免。2022年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6月1日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适用第一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08011607”,纳税人适用第二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08011608”,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四)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将证明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报送的资料参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要求提交。

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房产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减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申请减免2021年下半年困难减免的提交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申请减免2022年上半年困难减免的提交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提交资料同第四项第一款。

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资料同第四项第二款。

六、各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应享。

七、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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