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宏州辖区内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要求,德宏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半征收德宏州辖区内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2021年11月13日
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半征收德宏州辖区内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帮助实体经济共渡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德宏州辖区内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云财税函〔2021〕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宏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度州市县分享部分(16%)实行减半征收,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在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符合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半征收德宏州辖区内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两个优惠政策的其中一个进行申报享受,以上两个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第四条 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第五条 各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应享。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印发之前已预缴应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