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解决单位欠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影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精神,现就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一)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统筹区政策规定,办理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人员,不再征收基本医保费,按照统筹区规定兑现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其退休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影响。
(二)关于欠费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所在单位欠缴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费,影响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可实行“补一退一”,即:在补缴该职工本人及单位欠缴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费,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将其医保身份由在职转为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解决和规范退休人员医保缴费问题
(一)关于退休人员补缴规定年限基本医保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按照统筹区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以下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1.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规定的单位缴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2.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建统筹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3.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费率扣减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后的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
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基本医保费的,不补缴大病保险费,不补划个人账户。
(二)关于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缴费
对因经营困难长期欠缴基本医保费的单位,可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与单位在职职工缴费脱钩。单位和退休人员足额缴纳了大病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单位无人管理的,经退休人员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可由退休人员在自行缴纳个人应缴大病保险费的同时,垫缴单位应缴的大病保险费,保证大病保险费足额缴纳,保证其正常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做好相关医疗保险费应征数据处理
(一)关于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应征数据处理
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分户所属期,重新核定该单位在职、退休分户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二)关于实行“补一退一”的应征数据处理
实行“补一退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补缴所属期,重新核定该单位“补一退一”人员、其他人员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三)关于自行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应征数据处理
单位无人管理,由退休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补缴所属期,重新核定该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应征清册,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参照新参保规定,将参保信息及时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四、强化组织保障
完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是加强和创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强化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经办落实和宣传工作,优化服务,化解舆情,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医保缴费与待遇享受一一对应,医保管理精准到人。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统筹区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