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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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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就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助机制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省级承担85%,剩余15%的补助资金州、县承担比例分别为梁河县5:5, 陇川县4:6,其他县市3:7。请各县市根据参保人数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划入州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为每人每年320元。特殊人群以2021年9月30日的身份状态为准,缴费时身份为正常人群,缴费后身份调整为特殊人群的,不再进行退费;缴费时身份为特殊人群,缴费后身份调整为正常人群,不再进行补缴。

(三)资助参保标准。城乡居民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缴费。

1.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由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140元。

2.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32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3.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出生的孤儿按个人缴费标准32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4.计划生育特殊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320元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

5.计划生育一般救助对象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资助缴费,个人承担140元。

6.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缴费,个人承担200元。纳入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从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7.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缴费,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8.全州4个边境县(市)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个人承担 250 元。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应保尽保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筹资缴费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按上级统一部署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筹资缴费工作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资助参保落实到位。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确保2022年1月1日起各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民政、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准确提供助缴参保人员详细名册,确保筹资缴费时能精准识别。如相关职能部门未提供资助名册或提供的名册不详,导致资助对象未有效落实参保缴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为不影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资助缴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资助参保单位要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资助缴费资金划拨到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筹资缴费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要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完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三、强化筹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加强筹资票据管理,从源头上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基金管理,所筹集资金不得存入个人帐户,严禁挤占、 截留、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有效预防筹资缴费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消除参保筹资缴费环节基金安全隐患。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云医保〔2021〕90号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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