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已组建。为规范税收业务办理,现就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为五角星,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县(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挂牌前,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仍按照原公告文件规定执行;新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本公告规定,原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