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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怒江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
关于印发《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实施意见》的通知


怒医保〔202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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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文件要求,现将《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怒江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文件要求。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单位缴费和缓缴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做好我州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单位缴费部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政策范围和具体经办措

(一)实施减征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列入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合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列入减征范围,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

(二)执行减半征收期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3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三)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并从同级税务部门获取2020年2月当期参保单位已缴纳保费情况,对已经缴纳2020年2月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并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基金用款计划,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将退费单位名单、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对于符合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且尚未缴纳2020年2月职工医保费保险费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按减半政策重新核定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减征期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基本医保费用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五)州级、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类型做核对确认,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完善标识,进行单位信息相关参数维护。对符合实施减征政策的参保单位进行统计并公示,参保单位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调整单位类型及享受相应的减征政策。无异议的及时办理2月已征保费的退费工作和3月应征保费的核定。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具体经办措施

(一)缓缴范围。经减征等措施帮扶后,缴费单位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州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实施缓缴政策的,报同级医疗保障局进行备案,同时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怒江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各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半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加强风险防控、数据监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每月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监测,管控制度运行风险。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缴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及时将企业减征应征金额、减征金额、减征后应缴金额、减征起止日期等分户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规范经办流程。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内容。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经办流程,做好减征、缓缴期间的核定、权益记录等工作,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报告怒江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州范围内实施阶段性减征单位缴费和缓缴等措施。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

四、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局的部署要求,立足我州实际,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分别通过对符合减征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实施减半征收医保费、缓缴职工医保费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等具体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五、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支持我州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医保费,减征期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减征等措施帮扶后,缴费单位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同时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

六、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明确州医保局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单位医保费用缴费核定及申报基金用款计划、州财政局负责退保费用及时到账、州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责按核定的医保费标准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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