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1.降低工伤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我市自2015年10月起,按国家要求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由0.2%-1.9%共分8档。自国家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来,我市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4月全市平均费率由0.63%降为0.44%,2015年10月以来为全市企业减轻了3386余万元。2019年4月1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出台,我市按国家部署认真贯彻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有哪些?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
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这里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我市就属此情形而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
3.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2018年末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19.22个月,达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规定的阶段性降费条件。所以,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执行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20%。具体调整为:0至8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2%、0.2%、0.4%、0.7%、0.9%、1.1%、1.3%、1.6%、1.9%调整为0.16%、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2%。
4.降费政策对缴费基数进行了哪些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如:2018年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97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718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25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718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83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2898元,该职工就可按2898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820元,企业每月每人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82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5.缴费单位如何享受工伤保险降费政策,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不需要。降费政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维护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参数来实现,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即可享受降费减负政策,无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