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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临人社联发〔2019〕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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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属市级统筹和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实际,为切实抓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0至8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2%、0.2%、0.4%、0.7%、0.9%、1.1%、1.3%、1.6%、1.9%调整至0.16%、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至1.2%。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时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2020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自行恢复到调整前水平。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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