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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的通知


临医保联发〔2019〕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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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有关缴费基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合并,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或新转入我市参保的人员,以单位首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的缴费基数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二)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采用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一致。

二、合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合并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1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1.1%)、企业单位为11.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1.3%)。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个人缴费费率维持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2%的标准不变。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原建立统帐结合设置个人帐户的,缴费费率维持12%的标准不变;原建立单建统筹不设置个人帐户或新增的,缴费费率维持5%的标准不变。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国家、省级的政策调整,临沧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缴费费率进行适时调整,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

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时,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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