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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云南所属地市临沧市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20〕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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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应对疫情稳就业各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大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延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措施,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宽企业市场准入。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在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产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大“贷免扶补”、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按一定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具体场地比例和免费期限由各县(区)确定。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培育返乡创业人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城镇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发更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五)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组建农村劳动力信息调查员队伍,鼓励运用“互联网+”手段,动态摸清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依托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劳务精准对接。建立“人社服务专员”机制,保障重点企业用工调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落实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返岗就业提供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种养殖、文化旅游和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要通过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就业。对用人单位(不含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励。要适度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就业、无产业扶持的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最低补贴标准提高至800元/人/月。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对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鼓励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地、就失业登记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基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政策,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作专业限制。大力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健全政治优待、经济奖励、学历提升等应征入伍配套激励政策。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将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在我市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团市委、临沧军分区政治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适当延迟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劳动力可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将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执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从简从宽从快办理,不得对申领失业保险金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捆绑性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时限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因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停发失业保险金。对2020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标准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政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劳动者市场就业能力

(十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和培训规模。持续推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农民工实施的专项培训,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1至3天,按照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含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专业可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到合作建设的培训中心授课。对省内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省内外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我市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鼓励支持困难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建立督促机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区)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保障稳就业工作政策实施需要。加快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保生活等政策落地见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激励和舆论宣传引导。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就业扶贫等任务完成较好县(区)予以资金支持等激励。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发掘一批在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区)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强化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提升数据质量和实效性。做好舆情监测研判,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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