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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滇中经发〔2020〕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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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税务局,各直管园区经济发展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确认依据及流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税务部门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三)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明确提出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相关条款,并正式行文,报新区经济发展部审核确认;初审不合格的,明确回复企业,要求企业重新提供申报材料并将情况致函税务部门。

(三)新区经济发展部在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材料、实地调研、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对个别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企业,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出具符合实际的确认。

(四)新区经济发展部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新区经济发展部的确认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区)税务部门。

二、办理时限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的函后,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并报新区经济发展部审核确认。新区经济发展部收到经县(市、区)审查合格的企业报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如需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需召开专家评审会,办理时限相应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区经济发展部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企业,并将情况致函税务部门。

三、确认主营业务需要审核并上报的资料

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要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报表;

5.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7.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8.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备注仅用于西开优惠申报);

9.根据行业不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封面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新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新区经济发展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对已确认过且现在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再次确认。

(四)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另行通知。

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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