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已经2010年 9 月9 日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0年第3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预征范围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
二、 预征对象
除经济适用房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 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普通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五、 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我州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个旧市、蒙自县。普通住宅为3.5%;非普通住宅为4%;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6%。
2.除个旧市、蒙自县以外的其他市县的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6%。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普通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原《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批复的通知》(红地税发〔2006〕175号)和《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红地税发〔2007〕190号)停止执行。
七、贯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上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二)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对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搞清当地的房地产项目总数、符合清算条件项目数、已清算项目数等情况,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断提高清算质量。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同时,各地要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较快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审核,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2个典型清算案例,于12月15日前上报州局。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必须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核定征收,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各地要严格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鉴证报告,一律不予采信,要及时将弄虚作假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告州地方税务局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加强清算工作情况的报告。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情况及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上报州局。州局将适时对各地的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