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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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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现将《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结合丽江市的实际,经2010年8月6日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丽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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