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3%。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5.5%。
三、原《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德地税政字〔2008〕13号)和《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的通知》(德地税政字〔2006〕2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