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保山市红十字会、隆阳区红十字会、施甸县红十字会、腾冲市红十字会、龙陵县红十字会、昌宁县红十字会等6户群众团体具有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