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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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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已经2016年1月4日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1日

 

为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等规定,结合征管实际,对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明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

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房产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该项适用于昭通市税务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管户。各县(区)税务局可参照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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