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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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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已下发到市局。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昭通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及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昭通市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如下:

(1)制造业:0.5% (2)加工、修理业:0.5%(3)商业:0.5% (4)交通运输业:1.5% (5)采掘业:2% (6)砖瓦行业:1% (7)建筑安装业:2 % (8)装修装饰业:2.5% (9)饮食业:1.5% (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文化、体育业:2.5% (12)娱乐业:3% (13)其他行业:2%

二、各地要在2011年10月8日前做好附征率的在大集中系统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确保纳税人在10月8日能享受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的政策优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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