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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的公告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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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公2020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10日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怒江州税务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税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全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制造业:0.5% ;

(2)加工、修理业:0.5% ;

(3)商业:.5% ;

(4)交通运输业:0.5% ;

(5)采掘业:0.5% ;

(6)砖瓦行业:1% ;

(7)建筑安装业:1% ;

(8)装修装饰业:2%;

(9)饮食业:0.5%;

(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

(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

(12)其他行业:2%。

四、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原《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怒地税政字〔2003〕5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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