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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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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现就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降低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同类收费减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其中最大的减免幅度执行。

三、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四、降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为180元/人?次和140/人?次。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费减半收取;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费减半收取。具体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98号)执行。

五、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地方各项降费减负政策。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已有执行期限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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